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告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告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原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制定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金〔2015〕87号),自2015年9月1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于2020年9月17日起期满,自动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不再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9〕1号)规定,特此通告。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21日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