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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0〕209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是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从事产业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体现,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五条 凡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与农业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备农民身份(农业人口)的珠海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特征、产业布局,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分为农业工程、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二)种植类:从事水稻、蔬菜、果树、花卉、苗木、优质牧草、食用菌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家禽、水产、蜜蜂、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农产品加工类:从事蔬果渔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名称为农村技术员,中级名称为农村技师,高级名称为农村高级技师。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具体性质,在职称证书的“专业”栏中注明专业类别。


  第八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农村实用人才,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取得一定的专业业绩,具备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用药标准和国家、省、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九条 农村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初中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 4 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 1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按要求完成一般性技术(技能)工作,了解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能力。
  2.了解和掌握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承担的规模种植或养殖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连续三年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连续三年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30%以上,群众公认。
  3.从事蔬果农渔牧产品加工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的一般性技术(技能)问题。
  4.能独立开展蔬果农渔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5.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在专家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加工、经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
  6.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
  (三)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
  撰写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条 农村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初中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 2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独立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具有完成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力。
  2.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群众公认的种植、养殖等示范大户,近5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蔬果农渔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加工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技能)问题。
  4.在专家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5.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工作能力;或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6.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技能)。
  (三)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技能)问题的专项技术(技能)分析报告1篇。
  第十一条 农村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 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制定技术措施,独立对较复杂农机工具和常用设备进行研究、大修、更新改造,且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从事种植、养殖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在种植、养殖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蔬果农渔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加工技术(技能)和经验,能开展先进技术(技能)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力。
  4.从事农村经营服务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5.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实用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实用技术的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技能)难题。
  6.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技能)。
  (三)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1篇(前3名)。
  2.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有一定水平的文章2篇(第一作者)。
  3.撰写为解决技术(技能)问题的专项技术(技能)分析报告2篇。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下列人员,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一)农村技术员
  1.被授予市级以上三八红旗手或双学双比女能手等称号的。
  2.被授予市级以上巾帼科技创新带头人或农业科技年活动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
  3.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技能)公开比赛前3名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党员科技示范户等称号的。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示范户或妇女示范户等称号的。
  5.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街道)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二)农村技师
  1.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
  2.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
  3.被授予省级以上农村星火带头人或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
  4.取得农村技术员资格3年以上。
  (三)农村高级技师
  1.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排名前3名)的。
  2.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丰收奖(排名前3名)的。
  3.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技术推广奖二等奖的。
  4.被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
  5.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获得者。
  6.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组建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类别范围,按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十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委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能力、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组评审前2-3天,在市纪委工作人员监督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组成员一般即为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同一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若专业评审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类别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评审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评审组参加评审委员会人员按原各评审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
  (三)若评审委员会与专业评审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3天,在市纪委工作人员监督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按专业类别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委员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七)自觉接受社会和农村实用人才的监督;
  (八)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或告知回避,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条 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委会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推荐,填写《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表》和《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公示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专业技术(技能)文章等材料。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镇农技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或开展生产经营所在村、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审及复审。申报人所在地的镇农技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等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资格条件。
  经镇农技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后送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复审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二十二条 审核。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一)审查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审核盖章;
  (二)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的资格条件,申报的专业类别是否与从事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一致。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属于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按专业类别分类,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专业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详细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对拟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获评农村高级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获评农村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获评农村技术员职称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五)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六)优先获得市、区、镇农业和科技项目扶持。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技能)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组织、人力资源、海洋农渔和水务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海洋农渔和水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业绩、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并于开展评审活动前20个工作日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奖励经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