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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促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促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金融〔2020〕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促发展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促发展的暂行办法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促发展暂行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要素市场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营,拓展融资渠道,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生挂牌、融资和托管业务的佛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设立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告,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二、财政支持
  (一)市级财政支持。
  1.挂牌奖励。
  (1)有限责任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
  (2)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
  享受挂牌奖励的企业承诺一年内不摘牌,违反承诺的,将取消本扶持办法奖励资格。但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且能出具相关材料的情形除外。挂牌先后顺序根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公告时间确定,如属于同一批次公告的,则根据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审批系统中企业提交挂牌的时间确定。
  对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挂牌奖励事项,可任选一个扶持政策申请奖励;对已经获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挂牌奖励的,不得申请本办法挂牌奖励。
  2.融资奖励。
  (1)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的,按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的该项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4号)的,按如下标准扶持: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该项扶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4号)有更新的,按新办法执行。
  (3)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间接融资500万及以上,且融资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按企业融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奖励符合条件的前20家不同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融资先后顺序根据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时间确定。
  间接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以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的金融机构贷款。
  3.托管奖励。
  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公司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商业银行(含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符合规定的机构登记托管股份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符合条件的前5家企业,托管先后顺序根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机构系统登记时间确定。该项奖励不与本办法及上市相关挂牌奖励重复奖励。
  (二)区级财政支持。
  为促进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级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不断完善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的扶持政策措施,有效激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活力。具体可以在鼓励企业挂牌、融资、托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帮助企业融资、培育企业、举办培训活动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扶持政策申请流程。
  1.申请程序。符合市级财政支持条件的申请主体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下达各区。
  区级财政其他配套支持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材料由市金融工作局在组织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三、附则
  (一)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于每年7月组织,经规定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奖励。
  (二)对于申请融资奖励的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将未能如期偿付融资本息的企业名单报至市金融工作局,自违约行为正式发生之日起,3年内取消申请本扶持办法奖励资格,并将违约行为通报市相关部门。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请本办法扶持奖励资格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扶持资格,并通报市、区各相关部门。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受理企业挂牌、融资、托管等业务时应严格把关,需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须指定专人跟进扶持奖励相关事宜,按季度报送扶持奖励涉及数据及明细至市金融工作局,并与市金融工作局保持定期交流。
  (五)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