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给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补助的通知(试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给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补助的通知(试行) 穗财规字[2017]3号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提高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给予退税商店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已在我市所属区国税局办理申请并经省国税局备案公布成为退税商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虽曾在省国税局备案,但在本通知发布时已退出省国税局备案公布名单的退税商店,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我市退税商店的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人民币,资金用于补助退税商店为开展离境退税业务而购置计算机、打印机、护照验证机等设备产生的费用和在店堂内外宣传离境退税政策,张贴、悬挂退税引导标识费用等。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时间。
1.符合补助条件的退税商店,应于省国税局公布其退税商店名单的次月月末前提出申请。
2.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由省国税局公布名单且符合补助条件的退税商店,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
3.符合补助条件的退税商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批补助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助。
(二)申请材料。
申请补助的退税商店,须填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五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省国税局公布的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可提供省国税局政务网上的截图);
4.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1、2项材料须核验原件,所提交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受理机关。
退税商店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商务部门应即时核对退税商店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核验原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四)审核流程。
1.各区商务部门应自受理退税商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退税商店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到市商务委。
各区商务部门审核时发现退税商店需补充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退税商店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退税商店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商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退税商店逾期不补充的,由区商务部门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2.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商务部门提交的退税商店有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3.市商务委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向符合条件的退税商店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退税商店补助资金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7〕155号)规定管理。
申请补助资金的退税商店应对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财政局广
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