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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质监〔2016〕65号)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9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监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者委托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质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不予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监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申辩权;对质监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质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相应的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向质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质监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事项主体资格的,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是指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原件供核对的。
  质监部门受理、不予受理(含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第十条 质监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质监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监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质监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不予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行政许可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质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或者复查、换证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续、复查、换证申请的,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新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准予许可的质监部门变更或者撤回其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质监部门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注销行政许可,质监部门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监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而导致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等内容变更的,将根据实际适时作出调整。
  附件1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3年第90号)。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发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告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二)《JJF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四)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持证的计量检定员(持证是指持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开展其他量传方式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五)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正本,1份)

(三)《计量标准稳定性、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履历书;(复印件,1份)

(六)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或模拟证书);(原件副本或复印件,1份)

(七)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八)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原件正本,1份)

无收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调整工作的函》(穗编办〔2016〕12号)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发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告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二)《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计量授权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

(二)《计量授权可行性报告》;(原件正本,1份)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四)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六)《计量检定员证》;(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

(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原件副本或复印件,1份)

无收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3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3年第90号)。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核→审批→发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告

期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不含鉴定评审时间)。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

(一)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有气瓶管理系统,建立自有产权气瓶及托管气瓶的电子档案。气瓶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如下(车用气瓶充装站除外):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由市质监局另行确定。

(二)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适应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五)符合相应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一)《广东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与气瓶检验机构之间的委托检验合同(不得超过两个检验机构);(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还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四)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新建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具有工程师资格,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提供原件及人员证姓名、资格项目、复审记录、聘用记录页复印件);

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提供原件及人员证姓名、资格项目、复审记录、聘用记录页复印件)。

无收费(鉴定评审费用由鉴定评审机构收取)。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套(同时提交电子版):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表格等;

(六)必要的法律、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

(七)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意见(复印件)。其中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单位);

(九)取证后近4年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首页(换证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4

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一条;

(三)《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81号);

(四)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3年第90号)。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审批(决定)→发证或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

(申请类别为变更、补领的无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环节)

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详见附表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生产许可证类)受理清单》。

无收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5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一条;

(三)《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81号);

(四)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3年第90号)。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审批(决定)→发证或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

(申请类别为变更、补领的无专家评审和产品发证检验环节)

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详见附表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生产许可证类)受理清单》。

无收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0年第38号)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告

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由考试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咨询培训中心)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1份;

(二)《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

(三)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 二寸免冠白底彩照2张。

 

无收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依据

申请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及其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7

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之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令2010年第38号)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发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公告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二)《JJF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四)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持证的计量检定员(持证是指持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开展其他量传方式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五)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三)《计量标准稳定性、重复性考核记录》;

(四)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五)计量标准履历书;

(六)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或模拟证书);

(七)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八)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无收费。


  附件2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生产许可证类)受理清单 制表时间:2016-08-15
序号事项目录要素受理地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备注
保留下放
目录类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市政务中心市专业大厅街(镇)法定办理时限时限说明材料编号业务情形材料名称提交方式提交数量材料填报要求材料收件标准出具部门或单位样本编号空表编号
1编码事项gz3244004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gz3244004-001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的申请   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GZZLJSJDJ-001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纸质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01GZZLJSJDJ-001-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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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2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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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3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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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4通用企业声明原件(正本)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4GZZLJSJDJ-001-K02
GZZLJSJDJ-005橡胶制品产品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县级以上环保部门GZZLJSJDJ-001-Y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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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7如需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正本) 收取11.书面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1.需核查书面委托书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7GZZLJSJDJ-001-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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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6通用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08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同时加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公章.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纸质版) 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01GZZLJSJDJ-001-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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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9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 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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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0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全部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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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1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正本) 收取1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8 
GZZLJSJDJ-012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13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质监局GZZLJSJDJ-001-Y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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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4申请迁址迁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取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gz3244004-002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的申请   30个工作日(无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GZZLJSJDJ-015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纸质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10GZZLJSJDJ-001-K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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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6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取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GZZLJSJDJ-017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正本)核验 11.已办理年审   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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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8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正本)核验 11.已办理年审   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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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9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所在地公安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 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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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0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质监局GZZLJSJDJ-001-Y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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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1通用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22如需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正本)核验 11.书面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1.需核查书面委托书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7GZZLJSJDJ-001-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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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3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12GZZLJSJDJ-001-K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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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4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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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5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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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6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正本) 收取1加盖申请人公章;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省级以上报纸GZZLJSJDJ-001-Y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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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码事项gz3244005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gz3244005-001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的申请   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GZZLJSJDJ-001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纸质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01GZZLJSJDJ-001-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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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2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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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3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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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4通用企业声明原件(正本)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4GZZLJSJDJ-001-K02
GZZLJSJDJ-007如需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正本) 收取11.书面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1.需核查书面委托书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7GZZLJSJDJ-001-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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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6通用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08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同时加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公章(电子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纸质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01GZZLJSJDJ-001-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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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09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 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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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0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全部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对已实行”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即可。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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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1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正本) 收取1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8 
GZZLJSJDJ-012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时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13申请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质监局GZZLJSJDJ-001-Y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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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4申请迁址迁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取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gz3244005-002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的申请   30个工作日(无专家评审和产品检验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GZZLJSJDJ-015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纸质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10GZZLJSJDJ-001-K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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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6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收取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GZZLJSJDJ-017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正本)核验 11.已办理年审   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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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8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正本)核验 11.已办理年审   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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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19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所在地公安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 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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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0申请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原件(正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质监局GZZLJSJDJ-001-Y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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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1通用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取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公安局GZZLJSJDJ-001-Y06 
GZZLJSJDJ-022如需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正本)核验 11.书面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1.需核查书面委托书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2.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GZZLJSJDJ-001-Y07GZZLJSJDJ-001-K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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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3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正本) 收取1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纸质版),按照申请书格式填写(电子版)。需核查纸质原件是否加盖公章,核验申请书格式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纸质版),登陆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系统网址(http://yw.gzq.gov.cn:14880/scxkzwb/login),核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是否按照格式填写,核验纸质原件与电子件填写是否一致。申请人GZZLJSJDJ-001-Y12GZZLJSJDJ-001-K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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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4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1.需核查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工商局GZZLJSJDJ-001-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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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5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副本)核验 1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质监局GZZLJSJDJ-001-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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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LJSJDJ-026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时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正本) 收取1加盖申请人公章;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需核查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省级以上报纸GZZLJSJDJ-001-Y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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