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科字〔1996〕5号
- 公布日期:1996.01.19
- 施行日期:1996.01.1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1996]5号)
各区、县级市科委、外办,各民营科技型企业:
现将《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申办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进行业务洽谈、考察活动的申办渠道,根据穗府[1994] 92号文《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有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其申办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有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负责办理政审意见后送市科委统一向市外办申办; 凡属通过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办理科技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意见,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守法经营、信誉高、经营地点稳定;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其中企业的资产总额须大于100万元,固定资产大于10万元,年总收入大于100万元,年实现利润大于10万元,并依法纳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任务饱满,研究开发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国家高新技术发展领域,或承担了列入区、县级市、广州市科技计划的重点、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计划的项目;
(四)企业按省、市民科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资格认定。 办理经常性出国、赴港澳因公护照的公有性质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符合办理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条件的,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档案挂靠市、区、县级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办理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护照的政审按以下手续办理:
由市、区、县级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政审材料,送区、县级市、市人事局审核加具意见后,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广州市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办理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护照的政审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该科技人员办理了被我市民科企业聘用手续,并在企业任职一年以上;
(二)由该科技人员原任职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政审意见,并经其局以上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三)由该科技人员原任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政审意见,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政审材料,并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签署意见;
(四)上述第一项和后二项的其中一项材料具备后,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办理有关手续。 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临时因公组团出国、赴港澳的,由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根据组团单位公函和有关材料,按上述相对应的做法办理政审材料后,由市科委归口统一向市外办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