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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文广旅体〔2020〕152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2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8月18日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设立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和审议,编制分配计划,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
  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合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及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纳入惠州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对惠州建设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国内著名旅游目的地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第四条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扶贫开发项目。
  (六)红色旅游开发项目。
  (七)旅游规划编制项目。
  (八)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九)旅游品牌培育及推广项目。
  (十)文旅融合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适用范围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如下程序确定: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要求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材料、扶持标准、资金拨付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在规定期限向所在县(区)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由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
  (三)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研究拟定申报项目,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进行复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局务会集体审议,拟支持项目在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通过“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予以公示)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备案,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不能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扶持补助。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报。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将市级专项资金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财政及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绩效监控等。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