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8]11号
- 公布日期:2018.08.13
- 施行日期:2018.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8〕11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广州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现将《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经论证审批通过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时间、改良服务技术等手段,开展的提高疾病诊断防治质量和就医感受的改善型项目;以及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需求,应用新技术提供的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项目。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及时审核制度。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情况,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六)《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新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为临床医疗项目、与现行项目的差异性、是否为临床急需且安全有效的项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初审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卫生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技术已成熟的除外。
市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报送的新增项目组织新增项目专家论证工作。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受理和论证审批。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增项目论证专家小组,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论证会须按照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选取临床、医技、价格(收费)管理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选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不得少于9人的奇数,医疗卫生专家选取应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专家论证审核材料应于集中审核前一日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信息,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申请回避。专家应独立提出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专家需对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以及治疗效果是否比现行同类项目有显著改善等方面进行论证,出具“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专家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规范、完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各价格要素内容。
市卫生主管部门将专家论证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
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需求集中、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具备专家论证和部门意见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自同一批论证通过项目正式发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通过审批的项目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异议有效的,或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报项目暂不予新增。
审批结果由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同时抄送省医疗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省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反馈汇总并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发文明确撤销项目,撤销的项目,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并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主管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建议:
(一) 疗效好、收费合理、患者接受度高、没投诉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二) 疗效好、收费较高仍有市场需求、投诉不多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
(三)未获批转归的项目,期满后废止。
经省审核通过后确定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价格。应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发文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五条第(二)、(三)、(五)项等规定的材料。
市医疗价格主管部门在项目试行期满前,按照法定定价程序,制定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相应新增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不能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服务的10%,并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收入的10%。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大厅显著位置或提供服务主要场所公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及名称、计价单位、服务内涵、收费标准等信息。
医疗机构应在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及政府投诉电话12345,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
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4.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