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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1年9月3日)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审计全覆盖。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及时高效治已病、防未病。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三)科学制定审计规划计划。充分做好现有审计资源调查研究,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统筹整合,进一步拓宽审计监督范围、消除审计盲区。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审计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推进审计项目一体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时效性。坚持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任职时间较长或长期未接受审计的主要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
  (四)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党委政府(含功能区)和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主要领导人员及《规定》明确的其他领导干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严格贯彻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五)加强对重点审计对象的监督。对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5年轮审一遍,同步开展在地级以上市任职的省管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对掌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5年轮审一遍;对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5年轮审一遍;对其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或财政审计、政策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加强管理监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参照上述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
  三、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六)紧盯经济责任。严格按《规定》确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性质、不同地域特点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效率与效果等。
  (七)突出重点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力度,突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以及防控重大经济风险情况,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情况的审计。关注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经济社会或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等情况。对不担当作为或懒政、怠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八)统筹审计力量。配好配强审计人员,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科学配置审计资源,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优化审计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同级审计、对下审计、交叉审计、委托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等方式开展。
  (九)多方听取意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应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全面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十)规范审计程序。细化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引,明确审计程序,确保严格执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过程中,应注重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前,应充分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项目结束后,要按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十一)客观公正评价。坚持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综合考虑审计发现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问题性质、造成的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全面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正确把握、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担当作为。
  (十二)全面如实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工作和应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问题,并按规定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其他责任人员或其他问题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党委和政府、部门反映。
  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十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
  (十四)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整改责任,严格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约谈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纳入督办范围。
  (十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审计移送事项和审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创造条件。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实施和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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