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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筑[2011]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促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在目前建筑信用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指导和协调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范围:
  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其中企业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由市、区(县级市)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权重10%,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附件4)自行制定评价标准,报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统一发布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四)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5),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高效运行,市建委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和监理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每日18时至24时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乡建设网站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前一天的排名及得分。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2.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承包企业;
  3.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企业;
  4.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
  5.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包括机电安装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9.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专业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或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分数。
  (二)资格审查及确定正式投标人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的,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5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2.按规定可采用逐项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分别按80%和20%权重加权平均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三)评标
  1. 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少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3.采用方案诚信法的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日内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在收到投诉10日内调查并答复投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按有关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提起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0]339号)和《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略)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
  5、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略)
市建委
市监察局
市改革发展委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基准分

50

基准分

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企业加基准分50分

2

业绩

20

近2年累计中标总额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2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8.7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17.3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1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14.7分;排名第51=60名的得13.3分;排名第61=70名的得12分;排名第71=80名的得10.7分;排名第81=90名的得9.3分;91-100名的得8分;101-150名的得6.7分;151-200名的得5.3分;201-250名的得4分;251-300名的得2.7分;30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1.3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3

纳税

得分

9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9分;排名第6=10名的得8.4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7.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7.2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6.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6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5.4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4.2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3分;201-250名的得2.4分;251-300名的得1.2分;30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0.6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4

获奖奖项

20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工程获奖奖项(广州市立项,对口援建项目,视作广州地区项目)

各企业按以下获奖总分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本项得20分,前6-10名本项的19分,依次类推,排名每递减5名本项得分递减1分,无奖项的不得分,排名101名以后有奖项的得0.5分。

1.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一项加6分(参建单位2.5分),每获国家银质奖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2分),每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2.5分,每获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五羊杯加2分(参建单位1分),每获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只计入市政类别)一项加1.5分(参建单位0.5分),每获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和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1分,每获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只计入建筑装修装饰或建筑幕墙专业)一项加0.5分。

2.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广东省双优工地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1.5分(参建单位0.5分),

3.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加1.5分,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加0.1分,

4.本类奖项同一工法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国家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1.5分,广东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加0.1分

5

重约守信

1

上年度重合同守信用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1分,评价周期为本年度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

6

不良

行为

 

不封顶

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20分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扣5分

投标人自缴存年度保证金之日起,不足一年而中途办理年度保证金退款的。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2年。
  5.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中标总额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7.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不封顶。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汇总分低于零分以下的,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分值按零分计算。
  8.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获奖奖项”加分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获奖奖项加分的工程,均为在广州市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奖奖项”项中同一项工程按工程编码认定。
  9.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的国家级和广东省级施工工法,是指按照工法专业分类,申报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仅指其中的市政道路、隧道、桥梁)两类工法,其中申报施工工法所列应用工程中至少有一项为广州市范围内的工程。申请奖励加分前,施工企业应持工法批准文件到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进行复核。
  附件2
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基准分

50

基准分

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企业加基准分50分

2

业绩

20

累计中标总额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2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8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6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14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12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10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8.7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6.7分;排名第41-45名的得4.7分;排名第46-50名的得2.7分; 5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0.7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3

纳税

9

近2年度累计在广州地区或穗(含省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前两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9分;排名第6-10名的得8.4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7.8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7.2分;排名第21-25名的得6.6分;排名第26-30名的得6分;排名第31-35名的得4.8分;排名第36-40名的得3.6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4分;50名以后有纳税的得1.2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4

获奖

20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工程获奖奖项(广州市立项,对口援建项目,视作广州地区项目)

各企业按以下获奖总分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本项得20分,前6-10名本项的19分,依次类推,排名每递减5名本项得分递减1分,无奖项的不得分,排名101名以后有奖项的得0.5分。

1.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一项加6分,每获国家银质奖每获一项加4分,每获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双优工地、广州市五羊杯一项加2分,每获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只计入市政类别)加1.5分;

2. 本类奖项,同一工程项目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最高的分数计算,相同加分档次的,只计算1次:每获广东省双优工地一项加2分,每获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一项加1.5分;

5

重约守信

1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1分,评价周期为本年度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

6

不良行为扣分

不封顶

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20分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扣5分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2年。
  5.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中标总额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7.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不封顶。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汇总分低于零分以下的,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分值按零分计算。
  8.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获奖奖项”加分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获奖奖项加分的工程,均为在广州市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奖奖项”项中同一项工程按工程编码认定。
  附件4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
  一、前三年每年建设额10亿元以上且建设项目数10个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履约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征求意见后,交广州市建委统一发布后实施。评价标准应客观公平,采用百分制,以50分为水准分。
  二、实施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对本评价周期内本单位所有在建和验收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不短于半年。
  三、实施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其评价办法规定的日期向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报送对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
  四、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就每个施工和监理企业,各建设单位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为其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分数,无建设单位评价的赋予水准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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