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公发[2018]75号)
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各分局,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招生办,市属各学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实施。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5日
珠海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5日
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民警察英模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公安烈士的子女。
(二)公安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人民警察。
二、教育优待措施
(一)学前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二)义务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待对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中就读。
(三)中考优待方面
1.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四)助学帮扶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学习期间免交学费(保教费)、杂费、住宿费;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免交学费(保教费)、杂费;对公安烈士子女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5000元/生.年。所需经费按学校(幼儿园)隶属关系划分分担主体,市直属学校(幼儿园)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幼儿园)由区负责。
三、优待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优抚对象子女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入学优待的,由民警所属单位政治机关核实,出具意见,将子女入学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类报至拟入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优抚对象子女按照当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考的招生要求,按时做好报名工作。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和当年招生文件,核实优待材料,公示优待名单。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按政策安排到公学校(幼儿园);高中教育阶段的在中考招生时降分录取。
(四)优抚对象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按学期落实免学费(保教费)、杂费、住宿费政策,按学期发放生活补助。
四、其他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公地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边检、森林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海警缉私部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待。
(二)本实施细则有关教育方面的内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关人民警察方面的内容由市公安局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有新文件印发时将适时修订。
附件:1.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类别及证明材料
2.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报名表样表
附件1: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类别及证明材料
附件2: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报名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