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现予印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25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省、市对上述罚款听证门槛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五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使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违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情形享有申诉权、检举权。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受市法制机构对其行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组成人员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指定。涉及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组成人员由局长指定。
  听证员设2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听证会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处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听证主持人应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报告及处理意见;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案处理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处理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听证主持人由主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的,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处理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照本规定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会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听证笔录;
  (六)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特别授权权限。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邮 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不得就本案再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听证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加盖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印章。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报请局领导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及需要参加听证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名单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作听证准备。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处理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12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听证主持人,请求延期举行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或在听证时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书记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案件处理人员放弃听证陈述和答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议论、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有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按下列顺序组织听证:
  (一)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二)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三)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四)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五)请案件处理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六)请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案件处理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互提问、质证、辩论;
  (八)按照案件处理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应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听证会组成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准确性的,可以由听证主持人宣布中止听证,由案件处理人员对证据进行重新核实后再进行听证或另行安排时间听证。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处理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发言;
  (九)听证参加人的最后陈述;
  (十)其他有关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写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在5日内将《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提交局办公会议做出听证决定,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报告。
  《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件处理人员原来认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六)案件处理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新建议;
  (七)听证人员经合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14日内,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听证笔录和听证程序中认定的证据作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处理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保障听证所需经费,提供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及其他便利条件。当事人不承担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案件处理人员是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拟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各区知识产权局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