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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保留《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保留《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佛环〔2015〕210号),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4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