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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府办规〔2020〕3号)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在广州市内具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细则。
  7周岁以上尚未入学的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区教育局现场审核和报名。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的志愿按照“排序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的居住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随迁子女在南沙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助经费保障;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八条 区商务局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条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南沙分中心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统筹生和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以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我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三条 满足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
  1.统筹安排学位: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可以参与第一批投档。
  2.积分制入学:
  (1)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及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但持有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
  (2)上述两批投档录取完成后,如学校公布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仍未录满,则符合第二批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录。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包括:积分申请、积分审核、积分查询和异议、学位信息公布、志愿填报、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公布、补录等。
  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入学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进行来穗人员积分申请。申请人的入学积分为广州市积分和南沙区补充加分的分值之和。
  第十六条 积分审核。入学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七条 积分查询和异议。入学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系统将根据复核情况更新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 学位信息公布。区教育局按规定安排随迁子女学位,并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信息”栏目公布学位信息。
  第十九条 志愿填报。入学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主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的学校为其随迁子女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黄阁镇、龙穴街为一个片区;万顷沙镇、珠江街为一个片区,其他镇、街各为一个片区。
  第二十条 投档录取。录取原则为“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员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录取。
  填报志愿分为“第一批投档”及“第二批投档”两个批次,每批次学校志愿数不多于3个。投档分两批先后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后续批次投档。
  第一批投档或积分相同的第二批投档,依次按来穗人员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在我市购买社保时间长短进行排序,若排序仍相同,由系统随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投档结束后,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投档情况,公示期为3天。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补录。两批投档录取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则可进行补录。已被投档录取的不得参加补录,符合投档条件但未能被投档录取的可参加补录。补录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分批次,不受片区限制,一次性出档。补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入学。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学位原则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实施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初始年级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时间点往前推算。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附件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流程
  附件1
  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3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4

年龄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加分指标

1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

创新创业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4

社会服务和公益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6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南沙区补充加分指标

7

南沙区补充加分

1.在南沙区居住的,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在南沙区合法稳定就业的,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3.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上一年度本区内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或机构的,个人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加20分、任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加15分、普通员工的加10分。

4.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区内重点企业或机构的,个人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加20分、任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加15分、任普通员工的加10分。

1.在南沙区居住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

2.在南沙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年限认定以在南沙区内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限为准,来穗人员自行选择一个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缴纳社保的所在单位注册地址必须在南沙区内);

3.区财政局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个人在该企业或机构中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4.区商务局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属于重点企业或机构及个人在单位中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5.补充加分指标的各项指标可以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3、4项不重复计分)。


  注:如来穗人员属离异、再婚等情况,需提供能证明子女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