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穗民[2014]336号
- 公布日期:2014.11.20
- 施行日期:2014.11.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 穗民[2014]336号 2014年11月20日)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和《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如下:
救助对象
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以下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救助范围
下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一)感染性发热
(二)单纯疱疹,带状疱疹
(三)感染性腹泻
(四)口腔/食道念珠菌病
(五)结核病、播散性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六)败血症
(七)细菌性肺炎
(八)肺孢子虫肺炎
(九)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
(十)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
(十一)脑弓形虫病
(十二)隐球菌脑膜炎 救助医疗机构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救助医疗机构,其中,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协议救治机构。 救助标准
(一)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下称“困难群众”)按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二)其他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确诊艾滋病及首次机会性感染治疗前的相关检查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最高限额1,000元,不计入年度累计;
2.需住院治疗的,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救助程序
(一)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治疗的,向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原件(年度内首次申请还需提供复印件);
2.疾病诊断证明;
3.医疗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4.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在协议救治机构(市第八人民医院)首次治疗时,应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填写《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救助对象未通过医疗救助系统记账减免但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包括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费用),由协议救治机构人工记账减免,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与协议救治机构直接结账付清。 结算方式
(一)每月25日前,协议救治机构分类汇总有关资料,向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或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账户。 资金来源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来源于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入资金。困难群众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按规定在医疗救助金中支出,困难群众符合《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和非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入资金中支出。 其他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已减免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非困难群众按本方案享有的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范围(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准入条件)。
(三)如需增加协议救治机构,由市民政、人社、卫生、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定。
(四)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救治机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职责和义务、规范申报、结算和支付程序等。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相应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救助对象) | 性别 | 救济身份 | □困难群众□非困难群众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详细地址 | |||||||
就诊医疗机构 | 是否首诊 | □是 □否 | |||||
疾病范围 | □单纯疱疹,带状疱疹 □感染性发热 □感染性腹泻□口腔/食道念珠菌病 □结核病、播散性肺结核分枝杆菌病□败血症 □细菌性肺炎 □肺孢子虫肺炎□马尔尼菲青霉素感染 □脑弓形虫病□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隐球菌脑膜炎 | ||||||
病情摘要及诊断 | |||||||
主诊医生签名 | 科室主任签名 | ||||||
申请人签名 | 医务科(盖章) | 年 月 日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注:1、此表请接诊医师认真、准确、如实填写。
2、病情摘要要求必须填写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确诊及治疗信息。
3、此表一式3份,分别由救治机构、患者本人和保险公司存留。
4、困难群众包括:低保、低收、城镇“三无”、五保户、重度残疾人、政府供养人员,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