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区两带”发展格局,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推动创建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梅州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建设,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直接向市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梅州市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区两带”发展格局,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推动创建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
2016年至202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部分资金用于加快旅游目的地建设、特色乡村旅游和特色旅游小镇发展、旅游品质提升;加强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及促进能力建设提升等。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把绩效管理理念和公共服务优先观念贯穿于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鼓励和扶持重点,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二)竞争分配、绩效优先。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坚持“一对多”的选择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机制,更加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
(三)程序公开、确保公正。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办法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扶持项目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1.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
2. 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3.成功创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4.被认定为梅州市特色旅游强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5.被认定为梅州市特色乡村旅游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
(二)旅游品质提升
1.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被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3.按照《梅州市民宿(客栈)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特色民宿(含乡村客栈),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8万元、3万元;
4.按照《梅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重点旅游企业
1.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5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上缴税收的50%,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旅游饭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上缴税收的50%,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对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列入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规划建设指挥部项目库的重点旅游项目,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扶持。
1.贷款贴息项目。
(1)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8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50万元;
(3)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3亿元以上,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亿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年度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符合梅州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旅游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智慧旅游项目。有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上传、营销,能与“梅州旅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梅州市旅游局官网网络平台对接,进行数据共享、并且按要求提供年度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梅州智慧旅游企业,采取无偿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五)旅游新业态项目
符合国家旅游局提出的“商、养、学、闲、情、奇”旅游发展新“六要素”的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30万元。
1.取得营运资格、各项手续完备,具备10艘以上游船的游船公司;
2.当年度投资建成或在建完工量过半的的休闲旅游项目(含主题特色酒店,农旅休闲观光基地,客家乡村风情客栈,旅游汽车营地,大型露营基地,大型自驾游服务中心,具有文化旅游推广性质的培训、艺术创作与素质拓展基地、创意园,设施完善、信誉良好的大型农家乐及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等);
3.积极宣传梅州旅游形象和开展推广旅游服务的梅州旅游推广中心、市内知名旅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含独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网站、APP等);
4.对宣传推介梅州文化旅游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
(六)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客家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产品外包装能体现梅州旅游品牌宣传效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达80万元以上,且在同类别旅游商品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七)能力建设提升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全员素质技能培训和学习调研。 申报材料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时需携证件原件以便核对:
1.年度梅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电子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国、地)登记证复印件;
5.该年度完税(国、地)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6.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7.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8.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
9.开户行复印件;
10.招商引资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
11.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等。 扶持资金的程序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项目的论证、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1.旅游目的地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正式认定后,由县(市、区)向市旅游局申报。市旅游特色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由市旅游局组织认定,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2.旅游品质提升。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将当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市旅游局汇总;星级民宿(含乡村客栈)、星级农家乐根据申报情况由市旅游局组织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3.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新业态项目。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将当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市旅游局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4.旅游商品开发。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向市旅游局申报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清单,包括举办(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文件、获奖文件、证书等。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5.能力提升建设。由市旅游局年底前做出预算,经财政审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有关手续拨付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行为的;
8.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
(一)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及扶持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同时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四)有关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
附件:
梅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报单位名称 | 负 责 人 | ||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 联 系 人 | ||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 | 申报金额 | ||
申报理由 | (申报材料另附) 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公章) | ||
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