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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市直机关(含义务教育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市直机关(含义务教育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湛江市委九届第148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湛江市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义务教育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18%调整为12%,其他缴存单位仍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湛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粤建房函〔2006〕30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湛江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