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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财〔2006〕6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本级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本级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使用范围。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适当补助各区。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是包括跨区域性、跨流域性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环境监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是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所需的附件材料,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一)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生态保护示范等项目须附的材料包括己经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初步设计和自筹资金证明书等材料;
  (二)环境监测、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设计方案、设备仪器清单等;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视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另论;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
  (五)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政务手册》规定的申请要求办理。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市环境保护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条 项目的审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提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项目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结果以及财力状况,确定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在每年的2月份编制排污费项目的年度预算计划并联合上报分管财政、环保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资金下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排污费收入入库进度、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或贷款贴息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环保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受理项目申请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条 使用监督。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由环保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止项目拨款或贴息。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使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的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天内,将上年度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珠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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