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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粤卫〔201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组织部、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经省法制办同意,鉴于近期国家将对药品政府定价有关文件进行调整,且涉及内容重要,决定延长《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2013〕67号)中《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试行期至新交易办法公布实施之日止。根据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延长期间,入市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为省药品交易机构制定。
  为确保如期完成省政府关于非基本药物上线交易工作部署,保障我省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品种上线交易不受影响,稳步推进我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我省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品种上线各项准备工作按原计划进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