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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汕市水函〔2016〕233号)的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所属期)起,我市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其中,增值税、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缴费单位,从2016年11月1日(征收期)起停征。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