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穗经贸[2014]11号
- 公布日期:2014.10.16
- 施行日期:2014.10.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4〕11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6日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6日
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我市获得省珠三角地区产业跨市奖励资金中设立用于支持园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提升工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聚发展园区,是指经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广州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示范平台)。 资金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项目计划,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配合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工业集聚发展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协作、投资融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物流配送等)、园区环境整饰项目、循环化改造项目,每个园区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工业集聚发展园区企业商会组建运营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个园区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用于有关项目评审、检查及调研,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清远共建产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专题调研等工作费用。
资金项目申报以广州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示范平台)创建工作为前提和基础,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扶持办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 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经贸委根据各工业园区提交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循环化改造要点和项目表、组建商会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创建广州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示范平台)名单,并在广州经贸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意见,市经贸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确定为创建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示范平台)的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筹建园区企业商会,组织实施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环境整饰及循环化改造项目。
(三)确定为创建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基地(示范平台)的园区,根据市经贸委、财政局发布的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向区经贸部门、财政局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区经贸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经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市经贸委。
(四)园区向所在地的区经贸部门、财政局提交的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如下(一式4份,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1.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申请资金的用途及申请资金数额,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2.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环境整饰及循环化改造项目概况(含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计划、预期成效等)、项目立项(备案证书)复印件。
3.园区企业商会组建方案、批准文件、商会章程、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等。
4.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合同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园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补助资金,拟支持项目在广州经贸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意见,市经贸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公示结束后,市经贸委、财政局将拟支持的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划拨到区财政局。 区经贸部门、财政局视园区项目进度情况办理资金拨付,并在完工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财政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并督促用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有关单位应每半年将项目建设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区经贸部门、财政局,区经贸部门、财政局汇总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项目完毕后,应在3个月内向区经贸部门申请完工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整改意见。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应对资金进行清算,及时将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