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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招商代表管理办法

云浮市招商代表管理办法
(云浮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9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招商和招商代表行为,有序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和对外经贸活动,保护招商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表是指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招聘,取得招商代表聘书,为云浮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招商代表面向社会招聘,报名应聘的人员,应填报《云浮市招商代表应聘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颁发《招商代表聘书》。《招商代表聘书》由云浮市招商引资局统一印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中国;
  (三)遵纪守法;
  (四)品行良好;
  (五)愿意为云浮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招商代表聘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
  (四)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的。
  第六条 《招商代表聘书》有效期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招商成效的进行续聘。


  第七条 招商代表从事委托招商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云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招商代表应当按云浮市招商引资局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招商代表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商披露云浮的招商信息。
  第十条 招商代表不是招商引资局全职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约束,不得以云浮市招商代表名义从事非委托招商业务。
  第十一条 招商代表可利用我市驻珠三角城市招商联络处会见投资商。


  第十二条 云浮市招商引资局负责对招商代表的培训及提供有关招商资料。


  第十三条 招商代表按照《云浮市招商代表引资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作为报酬和招商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否则,不予聘用。
  第十五条 招商代表的行为不得损害云浮的利益和有损云浮声誉;违法违纪引致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