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建〔20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协调发展,省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适当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主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按照本领域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的设置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和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专项工作,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社区体育公园等设施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支持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其他支出。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专项业务工作补助事项,包括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管理等业务。其中,棚户区改造补助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服务、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补助主要用于新筹集(含新建、改建、配建、购买、租赁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管理补助主要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其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日常管理,包括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维护、小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含智能化)建设、日常运营管理(含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及其他跟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相关的支出。资金在完成相关任务后地方可以统筹用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
  (二)农村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和肇庆市,惠州龙门县,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共86个县(市、区)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工作。包括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补助资金和整治补助资金。其中,风险点排查补助资金在完成排查任务后,可统筹用于风险点边坡整治;整治补助资金依据排查认定建立的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整治台账,统筹用于县(市、区)开展风险点边坡整治。
  (三)社区体育公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市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社区体育公园等项目建设,包括:华南教育历史研学基地相关场地、环境及配套设施等项目,社区体育公园项目。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补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以及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消防改造、加固等支出;信息化(含智能化)建设,编制实施改造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验收等相关工作;编制政策文件、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专项规划,开展宣传、专题培训,委托第三方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县在完成所属年度任务的基础上可将资金统筹用于本市县纳入改造的各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按照适当集中安排原则,“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按照最新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与大事要事清单相衔接,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设置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量、我省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试点情况、实施项目建设量、工作任务量、工作方案计划等;项目实施开展情况,工作积极性;地方财力系数、是否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等;项目入库、资金下达与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因素。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坚持“谁分配、谁入库,谁使用、谁入库”,提高项目与政策的匹配度;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夯实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按照“急需、成熟、统筹、集中”的原则储备项目,确保项目纳入预算后可执行;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省级主管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告知各地,资金分配与各地项目的数量、质量与成熟度挂钩。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照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属于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应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70%,属于省本级支出的,资金细化后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围绕部门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和主责主业,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相应匹配、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绩效指标构成,具体可包含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应按年度申报,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设置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当年度的绩效目标。对新增财政事权的专项资金,应当运用成本绩效分析等方法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省级工作经费采取部门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分配。工作经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据实列支,结转一年后仍结余的资金,应上缴省财政。
  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省级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0.5%计提。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的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0.5%,其中市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0.5%,县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县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0.5%。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7%,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3%(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工作经费计提比例,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政策研究、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支出。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专题研究等发生的委托服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七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加强监控结果在市县转移支付安排的运用。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五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7〕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住建领域综合环境治理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住建领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住建领域行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适当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主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按照本领域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的设置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和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具体包括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补助资金、水污染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加强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城市内涝治理、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的其他支出。
  (一)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日常运行维护。
  (二)污水处理与提质增效: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委托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工作;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涉及的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和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并重点支持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工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城市内涝的难点城市、难点问题,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和后期评估关系,每年就难点城市进行补助;支持难点城市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工程、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排涝通道建设、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建设、排水防涝智慧平台建设以及委托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
  (四)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包括:体制机制建设、宣传动员培训、分类投放设施配置、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建设运营等方面。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开展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新建、升级改造、扩容扩建等项目资金支出、已建成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垃圾处理运营费用;生活垃圾场(厂)配套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完善、升级改造,渗沥液治理工程以及运营费用等支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过程的项目支出,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升级改造、运营管理等支出;其他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如编制专项规划、委托开展第三方服务等方面。
  (六)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工作进行奖补,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及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绿色化改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制订、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研究和项目推进等方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按照适当集中安排原则,“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设置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量、我省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试点情况、实施项目建设量、工作任务量、工作方案计划等;项目实施开展情况,工作积极性;地方财力系数、是否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等;项目入库、预算下达和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等因素。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坚持“谁分配、谁入库,谁使用、谁入库”,提高项目与政策的匹配度;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夯实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按照“急需、成熟、统筹、集中”的原则储备项目,确保项目纳入预算后可执行;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省级主管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告知各地,资金分配与各地项目的数量、质量与成熟度挂钩。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照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属于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应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70%,属于省本级支出的,资金细化后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围绕部门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和主责主业,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相应匹配、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绩效指标构成,具体可包含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应按年度申报,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设置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当年度的绩效目标。对新增财政事权的专项资金,应当运用成本绩效分析等方法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省级工作经费采取部门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分配。工作经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据实列支,结转一年后仍结余的资金,应上缴省财政。
  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省级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0.5%计提。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的市县统筹实施项目资金额度的0.5%,其中市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市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0.5%,县级计提比例不超过县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0.5%。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2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7%,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3%(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工作经费计提比例,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政策研究、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支出。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专题研究等发生的委托服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七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基建项目资金拨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加强监控结果在市县转移支付安排的运用。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五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新型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7〕220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