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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林党组〔2013〕21号)


局直属各单位:
  《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林业局党组
2013年7月3日

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清远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包括:市局党组、市属国有林场、市森林分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分管和承担的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抓落实,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成效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
  (四)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自己在执行《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每年应进行一次,以书面述职述廉或口头述职述廉(即大会述职述廉)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口头述职述廉在一个届期中至少进行两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评等工作进行。无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根据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和民主评议会议的人员应包括: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群众代表(占参加会议人员10%左右);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第八条 述职述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应把述廉与述职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不能以述职代替述廉;在述廉中也不能只讲抓反腐倡廉建设,而不讲或少讲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坚持客观性原则。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应把原有的工作基础与本届班子的新发展适度分开,把班子集体的努力与个人的贡献适度分开,把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发展与通过政策调整增收的因素适度分开;
  (三)坚持辩证性原则。述职述廉时,既要肯定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体会,又要找出存在的不足和教训,做到不夸大成绩、不掩饰问题,使述职述廉报告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本来面貌,经得起组织、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第九条 述职述廉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拟定计划。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拟定述职述廉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述职述廉工作;
  (二)制定和报备方案。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述职述廉工作方案,并于会前30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征求意见。述职述廉前20天,应通过媒体公告或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并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应主动征求干部群众对自己的意见;
  (四)撰写材料。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应由本人撰写。述职应在回顾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存在的问题找准;述廉应触及个人实际,对群众关注的具体问题,上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要求必须回答的问题,逐条认真作出回答;
  (五)开展述职述廉。书面述职述廉的,要将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汇编成册,在组织民主评议前5个工作日分发到参会人员手中。口头述职述廉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到会述职述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必要时可由党组织指定专人代读述职述廉报告;
  (六)民主评议和测评。应组织人员对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班子成员进行测评;
  (七)反馈意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考核、考察情况,对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连同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本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八)落实整改措施。对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经考核分析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50%,经考察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应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九)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本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员参加下一级党组织的述职述廉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理下一级党组织和党组只和换届前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的请示;
  (二)深入述职述廉对象所在的地方与单位,与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要求其在述职述廉中作出回答;
  (三)认真审阅述职述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述职述廉后,组织民主评议或测评,对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上报,并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五)对述职述廉中发现的问题,纪律检查机关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
  (六)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进行核实,构成违纪的要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