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关于实施《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
- 发文字号:汕审委〔2007〕001号
- 公布日期:2007.12.03
- 施行日期:2007.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关于实施《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审委〔2007〕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汕府[2007]139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起草的《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市经贸局起草的《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和《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市科技局起草的《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等五个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新的战略性产业形成,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规范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下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产业规划课题研究、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和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起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市发改局负责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报的受理,会同市金融办负责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申报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
(二)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
(三)奖励企业通过公司上市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扶持方式:无偿资助、奖励。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赋予战略性产业发展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且具备相应资质。 申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视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计划并控制在总额范围内。
(二)公司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
1、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2、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
申请使用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 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列入市年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课题计划文件;
(三)市课题计划要求的承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费用,已明确投资主体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已列入省、市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广东证监局确认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上市具体方案计划。
已上市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所融资证明文件。 市发改局负责对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申请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请的审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对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的审查工作。拟订《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市重点产业项目工作费用,由市重点办直接向市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直接拨付资金。
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奖励除外),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如实逐级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一次。由市发改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会同市发改局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展和成果,战略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单位必须在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获得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扶持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专项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政府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汕头市服务业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目的是调动市直单位和区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市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扶持重点领域:工业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于工业的仓储、物流配送平台和专业市场建设;大型会展中心建设项目贴息;“AAAA”级旅游景点投资项目贴息;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对各区县服务业发展考核优秀单位奖励。 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 对加快汕头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汕头市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发改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局;市属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局。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1)及内容证明文件、《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附件2)、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资金到位证明。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获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拨付。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发改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发改局将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获得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资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剩余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详 细名称 | 企业(单位) | |||||||||||||||
法人代码 | ||||||||||||||||
企业详 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时 间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企业规 模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 | ||||||||||||||
开户银 行 | 帐号 | 信用等级 | ||||||||||||||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
企业总 收入 | 利润 | 税金 | ||||||||||||||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 ||||||||||||||||
资本总 额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总额 | ||||||||||||||
固定资 产总额 | 固定资产 净值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 债率 | |||||||||||||
四、申请项目情况 | ||||||||||||||||
项目名 称 | 项目起止 | 项目负责人 | ||||||||||||||
年限 | ||||||||||||||||
项目总 投资 | 已自筹 | 已到位贷款 | ||||||||||||||
资金 | ||||||||||||||||
项目基 本情况 (另附 ) | ||||||||||||||||
申报补 助资金 | 申报贴息资金 | |||||||||||||||
新增销 售收入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
属地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盖章) | 属地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 |||||||||||||||
市属单 位主管 部门 初审意 见 | (盖章) |
附件2: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 项目承担 单位 | 建设 性质 | 建设规 模 | 建设 起止 年限 | 资金来源 | 总投 资( 万元 ) | 当年度计划 | 项目进展 情况 | ||
投资 (万 元) | 主要建设内 容 | 新增 能力 | ||||||||
小计 中央省预算内 专项资金 地方配套 开行贷款 交行贷款 建行贷款 工行贷款 农行贷款 中行贷款 其它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 自有资金 其它投资 |
附件3: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
( 年 半年)
( 年 半年)
填报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建设地 点 | 建设规 模 | |||||||
审批机关及文 号 | 总投资 | 项目开 工竣工 日期 | |||||||
本年度计划投资 : | |||||||||
完成投资 | 总 计 | 其 中 | 投资构成 | ||||||
自 筹 | 银行贷 款 | 国 债 | 其 他 | 建筑工 程 | 安装工 程 | 设备购 置 | 其 他 | ||
至上年底累计 完成投资 | |||||||||
至本报告期末 累计完成投资 | |||||||||
本报告期 完成投资 | |||||||||
项目形象进度 | |||||||||
存在问题和 建议 意见 | |||||||||
存在问题解决 情况 | |||||||||
备 注 |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规范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依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节能减排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针,利于加快拥有知名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传统产业规模发展,促进优势传统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市经贸局负责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纺织服装、音像制品、化工塑料、工艺玩具、食品加工等有地方特色、有发展前景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
主要扶持方向:围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关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以及被省以上列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四大专题。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二)获得汕头市企业五十强、汕头市工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
(五)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起重大作用的集中供气、供热或环境治理的公共设施技术创新示范工程。
(六)企业年税收(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下同)300万元以上、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的。
(七)被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列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 对加快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局。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投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项目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④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申报优势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获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评为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奖励(每个奖金10万元)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经贸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经贸局将综合情况报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经贸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传统产业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经贸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详 细名称 | 企业(单位) 法人代码 | |||||||||||||||
企业详 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时 间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企业规 模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 | ||||||||||||||
开户银 行 | 帐号 | 信用等级 | ||||||||||||||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
企业总 收入 | 利润 | 税金 | ||||||||||||||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 ||||||||||||||||
资本总 额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总额 | ||||||||||||||
固定资 产总额 | 固定资产 净值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 债率 | |||||||||||||
四、申请项目情况 | ||||||||||||||||
项目名 称 | 项目起止 年限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总 投资 | 已自筹 资金 | 已到位贷款 | ||||||||||||||
项目基 本情况 (另附 ) | ||||||||||||||||
申报补 助资金 | 申报贴息资金 | |||||||||||||||
新增销 售收入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
属地经贸局初审意见: (盖章) | 属地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 |||||||||||||||
市属单 位主管 部门 初审意 见 | (盖章) |
附件2:
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 项目承担 单位 | 建设 性质 | 建设规 模 | 建设 起止 年限 | 资金来源 | 总投 资( 万元 ) | 当年度计划 | 项目进展 情况 | ||
投资 (万 元) | 主要建设内 容 | 新增 能力 | ||||||||
小计 中央省预算内 专项资金 地方配套 开行贷款 交行贷款 建行贷款 工行贷款 农行贷款 中行贷款 其它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 自有资金 其它投资 |
附件3:
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
( 年 半年)
( 年 半年)
填报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建设地 点 | 建设规 模 | |||||||
审批机关及 文号 | 总投资 | 项目开 工竣工 日期 | |||||||
本年度计划投资 : | |||||||||
完成投资 | 总 计 | 其 中 | 投资构成 | ||||||
自 筹 | 银行贷 款 | 国 债 | 其 他 | 建筑工 程 | 安装工 程 | 设备购 置 | 其 他 | ||
至上年底累 计 完成投资 | |||||||||
至报告期末 累计完成投 资 | |||||||||
本报告期 完成投资 | |||||||||
项目建设 形象进度 | |||||||||
存在问题和 建议意见 | |||||||||
存在问题 解决情况 | |||||||||
备 注 |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政府对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依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做强做大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拥有知名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高的装备制造业规模发展,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市经贸局负责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等。
主要扶持方向: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关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推广项目。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装备制造企业。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二)获得汕头市企业五十强、汕头市工业龙头企业和汕头市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的。
(三)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
(五)企业年税收(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下同)300万元以上、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的。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 对加快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汕头市装备制造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局。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投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项目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④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申报装备制造产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获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经贸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经贸局将情况综合报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经贸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装备制造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经贸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略)
附件3:汕头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略)
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助性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略)
附件3: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