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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民通〔2017〕22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残联,市社保局: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13日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6]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特困人员;

  (三)分散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

  (四)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家庭对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七)市、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城镇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福利院供养人员)。

  以上居民简称困难居民。


  二、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他困难居民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三、全年参保的办理

  全年参保系指参保人在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以下简称征缴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享受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全年参保的办理。

  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参保时,应当以市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市福利院将参保人基本资料(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下同)统一登记造册后,于征缴期第一个月内到市福利院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次年在下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给予核拨。

  (二)其他困难居民全年参保的办理。

  1.除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外的其他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由街道(镇)民政、残联、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福利院分别将参保人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后,于征缴期第一个月内将名册提供给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将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居民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确认,并于5月15日前将经确认的困难居民名册和资助金额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查。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汇总各区(县)困难居民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财政、人社、民政、残联、扶贫部门。

  3.市财政、人社、民政部门于每年6月上旬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困难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中途参保的办理

  中途参保系指医保年度开始后新增但尚未参加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可按规定在年度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市福利院供养人员中途参保的办理。

  市福利院供养人员中途参保的,由市福利院持新增参保人员名册到市福利院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二)其他困难居民中途参保的办理。

  1.除市福利院供养人员外的其他困难居民中途参保的,由街道(镇)民政、残联、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福利院于每月20日前持新增参保人员名册到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已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的困难居民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查。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汇总各区(县)上半年和下半年困难居民中途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财政、人社、民政、残联、扶贫部门。

  3.市财政、人社、民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困难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部门职责

  各级人社、民政、财政、残联、扶贫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居民参保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低收入家庭对象的认定,以及所需城乡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预算资金的安排落实和拨付以及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残联、扶贫部门分别负责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认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困难居民参保数据的汇总,按时与市财政、民政部门清算有关费用。各街道(镇)民政办、残联、农业办、人社所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供困难居民名册,及时为困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尚未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由所属街道(镇)人社所为其办理中途参保手续,资助金额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与财政、民政部门进行清算。已自行缴费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由各区县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本人,各区县人社、扶贫、财政、民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镇)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贫困人员参保信息核对并抓紧落实资金发放工作。资助贫困人员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可在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二)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