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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1号


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帮助缴存人家庭提高居住水平,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并取得发票(或收据)后可提出提取申请,只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而实际支付的工程建筑费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证明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