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21〕4号
- 公布日期:2021.09.17
- 施行日期:202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1〕4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各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规范应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
以“立项从严、设项从简”为原则,我市供水经营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用户要求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广州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严格对照《目录》清理规范服务收费项目,与目录内容不符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严禁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明晰服务项目收费对象
供水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对象为相应的委托人。即若由终端用户、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及其他委托人,委托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提供供水延伸服务的,则收费对象为相应的委托人。 合理制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综合考虑选用材料、实施难度等因素,进一步制定《目录》各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并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公示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维护供水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
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在用户申请供水过程中明确,用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建设业务,不得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供水工程建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如用户委托供水经营企业实施供水工程建设,鼓励供水经营企业在规范服务项目收费的基础上,按包干模式提供供水工程建设服务,工程包含的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规范用户违约产生的服务收费合同签订
完善供水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双方权责。因用户违约而产生的停供、复供服务项目,以签订供水合同方式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不列入《目录》。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目录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广州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目录
分类 | 收费服务项目 | 具体内容 |
一、计量设备类服务 | 1.计量设备检定、校准 | (一)应用户要求,对其计量设备检定、校准,以及相应的计量设备安装及拆除产生的费用,包含材料费用、检定费、校准费、安装工程服务费用。 (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
2.计量设备安装、拆除及维护 等服务 | 应用户要求,提供更换或安装水表、改移安装、维护等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 | |
二、用户供水设施维护运行、保养服务 | 3.管道探漏修漏 |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管网提供探漏修漏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
4.水泵、电机、 电控柜等检查、维修 |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水泵、电机、电控柜等水泵配套电气设备检查、维修等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 |
5.管道及配套供水设施检查、维修 |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管道、闸阀、龙头、水管、阀门、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等检查、维修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 |
分类 | 收费服务项目 | 具体内容 |
二、用户供水设施维护运行、保养服务 | 6.蓄水设施、泵房、楼宇管线及附属设施等用户共用用水 设施保养 |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蓄水设施、泵房、楼宇管线及附属设施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定期保养等费用,主要包括服务产生的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
三、用户供水设施建设改造 服务 | 7.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服务 | (一)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费用,主要包括对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费用及改造工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二)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
四、其他服务 | 8.水质检验及技术相关服务 | 应用户要求,提供水质检测与评价、水处理剂质量检测与性能试验评价,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检测与评价,水质处理器检测与评价,各类培训包括且不限于检测培训、应急处理技术培训、水处理技术等,技术咨询及其他技术服务产生的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