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 发文字号:汕规国通〔2002〕104号
- 公布日期:2002.11.08
- 施行日期:2002.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市区住宅
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
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规国通[2002]104号)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为改善本市市区城市环境,鼓励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增加市民公共活动空间,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是指住宅楼(含有住宅的综合楼,下同)的楼层中至少有两面不设护围,并对住宅区内所有居民开放,作为休闲、活动场所的非经营性公共空间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车库,是指专门用于居民车辆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包括顶板面高出其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含1.5米)的半地下车库。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的建筑容积率和报建费用的计核,适用本办法。 建设单位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其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免予征收相关报建费用。 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部分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将该部分作为住宅区的共用空间,不得将之列入共有面积分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用于经营性用途。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依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实施前已计核征收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的地价款和相关报建费用,不予退回。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