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珠海市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珠海市环保局
- 发文字号:珠环〔2011〕167号
- 公布日期:2011.05.19
- 施行日期:2011.05.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珠海市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通告
(珠环〔2011〕167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以及《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粤环〔2011〕35号)的要求,在2011年7月31日前珠三角城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决定,我市自2011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类机动车采用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标准如下:
(一)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依照标准DB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执行。
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标准DB44/592-2009规定不适用简易稳态工况法的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依照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执行。
(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检测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依照标准DB/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执行。
标准DB44/593-2009不适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汽车的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依照标准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执行。
(三)摩托车的检测采用怠速法,依照标准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执行。
(四)其它机动车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限值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承担。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珠价函〔2010〕15号)收取检测费用。 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致电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咨询,电话:0756-2650917、2650566。
特此通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