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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7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粤海事法〔2012〕82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容桂水道’是指由三白沙头(22°45′39″N,113°04′47″E)与昂船岗(22°46′11″N,113°05′24″E)两点连线起至火烧头红浮(22°52′40″N,113°17′49″E)与对岸伦教(22°52′40″N,113°17′40″E)的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现将修改后的《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重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4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