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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监督员:
  现将《珠海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珠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特此通知。
珠海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0日

珠海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采取积分制。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三)人民监督员遵章守纪和个人操守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听取或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报告;
  (二)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估意见;
  (三)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调阅人民监督员档案信息情况。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积分内容。
  (一)按照规定在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网站上传个人总结的,30分;
  (二)参加由市司法局主办的年度专业知识培训的,20分;
  (三)参加由市司法局、市检察院主办的各类履职活动的,15分/次;
  (四)参加由市司法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人民监督员相关会议、交流学习活动的,5分/次(总分不超过20分);
  (五)主动上报工作信息、案例材料的,5分/次;
  (六)参加市律协主办或协办的,并与人民监督员业务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的,3分/次(总分不超过12分)。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在每年1月31日之前,需主动向市司法局报告上年度履职情况并完成个人总结上传系统。
  市司法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人民监督员的上年度考核。
  任期考核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前半年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参照依据。
  市司法局在完成考核工作之后,十五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积分在考核对象排名前30%的,可作为“优秀”候选人;“良好”年度积分需达到60分以上的;“不合格”年度积分不满60分的。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经劝诫仍不作为的;未按规定在广东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网站上传个人总结的;
  (二)违反人民监督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透露监督案件情况,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向监督案件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透露案情的;
  (五)接受案件监督涉及的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等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学习、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活动的;
  (七)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人民监督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奖惩、续任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司法局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人民监督员考核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