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7号
- 公布日期:2010.04.22
- 施行日期:2003.05.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
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
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
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
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
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深建字〔2003〕41号)
(2003年4月10日 深建字〔2003〕41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注,以下简称《规范》),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测定建筑场地土壤中的氡浓度,作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依据。如果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量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确定防氡工程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有害物质限量。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选用有关建筑材料,并要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
四、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溶剂,不得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五、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六、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建材的抽检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与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有关单位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认证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九、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注 此处原文为:GB 50325-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