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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6]131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详见附件1)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一定时段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经办机构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计算范围。
  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条 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9%、1.0%、1.1%、1.2%、1.3%。
  佛山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下两个社保年度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月份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核算其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然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详见附件2)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七条 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费支缴率
  1.一类行业:
  (1)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80%且小于或等于1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2)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20%且小于或等于16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3)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60%的用人单位,向上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2.二类至八类行业:
  (1)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或等于4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2)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或等于8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3)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80%且小于或等于1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4)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20%且小于或等于16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5)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6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二)工亡事故
  上两个自然年度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红黑名单”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企业,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一级企业,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2.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红名单”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档次。
  3.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
  佛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汇总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及“红黑名单”的浮动因素,并于实施费率浮动前60日抄送经办机构作为调整依据。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于费率浮动当年的6月10日前予以公告,并于6月20日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征收机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因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导致多征的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少征的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以托收单形式由征收机构负责补征。

  第十一条 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经办机构应在调整周期首年的9月底前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附件2
  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表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0.2

0.24

0.3

0.2

0.32

0.4

0.48

0.6

0.3

0.48

0.6

0.72

0.9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六类

七类

八类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0.5

0.8

1.0

1.2

1.5

0.55

0.88

1.1

1.32

1.65

0.6

0.96

1.2

1.44

1.8

0.65

1.04

1.3

1.56

1.95



  备注:基准费率调整时,本表的执行费率相应调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