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 发文字号:粤财行〔2007〕174号
- 公布日期:2007.12.11
- 施行日期:2007.1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粤财行〔2007〕174号)
省直有关单位,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保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
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是指专项用于经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由派驻机构具体查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经费。其他案件的支出不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规。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和省纪委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管理。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由省纪委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和实际使用情况据实核销。不得以拨作支,平均分配。
(三)专款专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或挪用。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的差旅费、交通费、办案设备租用费、调查取证费、房租费、会议费、工作人员及审查对象伙食费、工作误餐费、夜餐费等,其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日常经费(含日常办案经费)和个人生活福利待遇支出仍维持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不得从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到外埠或境外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交通费:指因办案需要在办案期间发生的包租车费、过路过桥及存车费等。此类费用凭单据报销,报销时要同时提供有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包租车辆的报告。
(三)办案设备租用费:办案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影像器材等,原则上由驻在部门在基本费用中解决;驻在部门无法解决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临时租用,租用费凭单据报销,租用设备必须严格控制租用数量和时间。
(四)调查取证费:指办案人员在境内外进行调查取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支付的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及提供给证明人和举报人的特殊费用。其中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凭单据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的特殊费用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示从严掌握。
(五)房租费:指驻在单位内部无法解决办案用房时,为保证办案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办案期间在外租房发生的费用。包租房间的数量、时间和标准要从严掌握。
(六)会议费:指办案组为调查和分析案情、组织和布置工作而召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会议室和客房租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资料费等费用。
(七)工作人员及审查对象伙食费:指驻守执行工作任务的办案人员、警卫人员以及审查对象的伙食费。
(八)工作误餐费:指办案人员在广州市内调查取证在外用餐的补贴。
(九)夜餐费:指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点以后的夜餐补贴。
派驻机构可凭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件,到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预借办案款。根据已发生办案经费数额情况,按月或按季到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报销;年底必须把年度内发生的办案经费结清。 各派驻机构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与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联系办理财务报销等事宜。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报销,要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省纪委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核销。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专项办案经费的全年支出情况要在省纪委财务决算中如实反映,并做详细说明。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