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5.07.15
- 施行日期:2015.07.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应急(宣教)中心: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业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
根据市转提办《关于在服务窗口实施预约服务的意见》,为强化服务意识,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改进我局行政服务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社会服务事项。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预约服务包含窗口主动预约企业与企业预约窗口两方面内容。
(一)窗口主动预约企业是指我局行政服务窗口根据业务科室工作计划,针对业务科室核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主动发出办理审批业务的预约,并提供企业办理延期换证申报资料清单及业务科室咨询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二)企业预约窗口是指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在休息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业务服务工作,即在正常工作日12:30至14:30、17:30至18:30,休息日09:00-17:00提供的服务。
预约服务事项包括各类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的业务受理、业务咨询。
企业预约方式与要求。
(一)企业在正常上班时间通过拨打窗口服务电话(0756-2538366)或到服务窗口当面进行预约。
(二)企业可提前1至3天申请预约服务。
预约服务按照窗口主动预约企业和企业预约窗口实施分类登记。
(一)窗口主动预约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主动预约企业时,在登记簿上登记预约服务内容,预约服务时间(由业务科室提前确定),受预约人姓名(企业名称及联系人),受预约人联系电话,预约服务人员。同时将预约情况报业务科室承办工作人员,并予以记录。
(二)企业预约窗口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的预约申请时,在登记簿上登记预约服务内容,预约服务时间,预约人姓名(企业名称及联系人),预约人联系电话,预约服务人员。仅涉及业务受理的,由窗口自行确定服务人员;涉及业务咨询、现场核查需业务科室人员参与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与业务科室联系,确定预约服务工作人员。
受预约对象和预约申请人在开展预约服务时要按照“实名制”原则,如实告知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遵守“提前预约,按时履约”的原则,保证按照预约时间履约。如不能履约,应提前1天申请取消预约。
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时要遵循“依法、高效、便捷”的原则,按照预约时间提供预约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说清、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受理及时、解释耐心、告知完整、服务热忱、办结及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因提供预约服务而接受企业宴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8日印发的《珠海市安监局预约服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