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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3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撑国内一流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惠州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业务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和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运营项目、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项目、省科技奖培育库入库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上,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惠州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登记的技术交易额0.5‰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社会机构结合各自优势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择优支持一个服务全市、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三年内累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建设运营补助。
  第九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参与国家层面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培训;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鼓励学生选修,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要求,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培育,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社会力量按相关规定设立的科技奖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一、二档,提名省一等奖的项目按一档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提名省二等奖的项目按二档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来源于年度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府〔2019〕51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技术转移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受补助单位应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实施。具体申报条件、时间、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以当年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当年度的补助项目,提交市财政局在下一个年度进行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