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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交法[2016]256号 2016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推动互联网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融合,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开发建设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该系统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免费安装使用,或通过自有系统实现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是指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录入上传至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包含维修车辆、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时、质量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上传的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受法律保护,不得泄露。
  机动车托修方要求查阅所托修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的,由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机动车托修方是指委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修理、维护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条 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者通过自有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行对接。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应当安装使用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者通过自有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行对接。

  第七条 鼓励从事三类汽车维修经营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维修经营者安装使用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鼓励从事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安装使用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八条 已经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安装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利用自有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许可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九条 肇庆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
  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安装应用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用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故障诊断责任制度,对车辆故障的诊断应当告知托修方,同时告知维修故障所需的配件价格和工时费用。
  配件价格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的相应价格。
  托修方收到故障诊断告知后另行托修的,负责故障诊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视情况收取合理的工时费。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可以折价抵扣车辆维修费用,也可以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通过肇庆市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打印《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结算清单,连同经质量经验合格的车辆一并交付托修方。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承诺保证期制度,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以先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日期与实际交付车辆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对实际交付日期发生争议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不足的,按托修方的要求计算日期。

  第十五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经返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对前款故障车辆进行会诊,也可以受邀组织会诊,会诊主要目的是诊断故障原因,会诊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利用自有的“车大夫”平台依靠专家组处理维修质量投诉和纠纷。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由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专家组开展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鉴定开展前,争议双方均需签署同意鉴定书。


  第十八条 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所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各自辖区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每半年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一次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检查可以结合后续监管、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
  行政审批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检查信息应当互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肇庆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情况列入企业诚信评价考核范围。
  对在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生不良记录的,采取通报批评、诚信评价降级等措施,并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诚信评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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