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建〔2016〕2号
- 公布日期:2016.01.12
- 施行日期:2016.0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穗建〔2016〕2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是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长43.2公里,共设32座车站,包括广州火车站、流花路、彩虹桥、中山八、如意坊、石围塘、芳村、芳村大道东、沙涌、鹤洞东、南石路、燕岗、江泰路、五凤、逸景路、上涌公园、大塘、石榴岗、赤沙滘、琶洲、员村、天河公园、华景路、华师、天河东、广州东站、沙河、田心村、云台花园、大金钟、广园新村、梓元岗。设置车辆段一座,位于黄埔涌的南侧,利用原赤沙车辆段及其西侧地块进行扩建。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该工程建设范围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件确定。 该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沿线荔湾、越秀、***、天河和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荔湾、越秀、***、天河和海珠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该工程是服务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从我市发展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征收补偿以及施工工作。 违反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