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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珠公发[2019]39号)



各分局,市局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经清理,以下6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已不再符合法律法规或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局现决定即日起予以废止:
  1.《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珠公发(2000)56号);
  2.《转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公治(2003)86号);
  3.《关于全市开展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04)451号);
  4.《关于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珠公发(2005)2号);
  5.《关于印发及公布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16)5号);
  6.《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09)28号)。
  特此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
2019年8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