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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交运规字〔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现对《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穗交运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原车未曾领取新能源公交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减排奖励、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的,或原车使用未满8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给予减排奖励:
  (一)因电池等配件厂商经营异常导致车辆无法维修的;
  (二)因交通事故等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必须提前更新的。
  其余情况不给予减排奖励。
  二、符合第一条要求,并报经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新购置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资金总额按照原车使用年度比例,核减部分地方购置补贴和原车已领取的减排奖励(最高核减金额不高于更新车辆的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核算方式如下:
  核减后的新购置车辆减排奖励总额=减排奖励金额标准-原车已领取的地方购置补贴×(8年-已使用年度)/8年-原车已领取减排奖励。
  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按照《办法》中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进行确定,使用年度按月折算。新购置车辆分8年等额领取核减后的减排奖励。
  三、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更新的公交车辆,不再给予提前更新减排奖励。
  四、此前有关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相关事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