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7〕1号)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
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三)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上述程序、时间办理并予以及时公告。 二、关于资格享受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关于资格确认依据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财税〔2008〕160号文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四、信息公开
我市应按照粤财法〔2016〕24号文要求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公开制度,我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我市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相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五、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我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基金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序号 | 确认年度 | 登记证号 | 社团名称 | 基本情况 | 资格条件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 | 法人代表 | 业务范围 | 联系电话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 成立3年以上 | 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 确认年度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 确认年度前连续两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 确认年度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 确认年度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 ||||
|
|
|
|
|
|
|
|
|
|
| 净资产: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
|
| 例如:申请2015年度的,需填写2012、2013、2014年度的数据 | 例如:申请2015年度的,需填写2012、2013、2014年度的数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基金会)
序号 | 确认年度 | 登记证号 | 社团名称 | 基本情况 | 确认条件 | ||||
成立时间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 确认年度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并且在确认前连续两年年度报告已公示的,或最近1年年度报告已公示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对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且在前年度年度报告已公示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2项条件的 | ||||
|
|
|
|
|
|
|
|
| 年检情况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