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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市信息产业局等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市信息产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劳社〔2003〕3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市信息产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工作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部门对该通知的转发意见,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利用社会保障的信息网联结财政、地方税务、审计、银行、定点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建立起数据齐全、传送通畅、实时动态、规范统一的互为监督系统,提高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按规定运营的各环节的实时监控。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与财政、地税、银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帐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财政、地税等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个人账户记录、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定期与市财政部门逐笔核对帐目、有价证券余额及种类,与市地税部门核准社保费征收到帐金额及当期欠费金额,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保基金支出户并定期核对“支出户”存款,保证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缴工作。运用“数据集中、实时联网扣缴、属地管理”的社保费征缴体系,委托银行实时扣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并于当月未前两个工作日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同时向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收社保费的资料,月末(除银行在途款)过渡帐户不得留有余额。要增强执法的刚性,各稽查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区、分片监控缴费并催缴清欠。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要认真核对地税部门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审核并按时足额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计划划拨款项,做好与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三方对帐工作。
  (五)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的监督管理。要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流量和流向,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待遇发放资料,按时足额地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拖延、截留、挪用,并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六)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报表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定额,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和医政工作管理的规范进行动作,更不能发生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的时间填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发生额原始记录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POS机结算报表》、《住院费用结算单》及相关统计报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七)市审计部门要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规定, 依法对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
  (八)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情况。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通报上年度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各职能部门通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贯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法规、政策。
  二、健全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为了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运营和发放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基金运作,进行协调和实施有效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填制专项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及其它专户存放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入库情况月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余、储情况季报表》、《珠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社保待遇发放及财政专户储蓄情况月报表》、《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情况月报表》等相关报表,当月报表于为次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监委会办公室按照《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情况, 发现问题时,进行现场监督,并定期不定期地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规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
  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个工作部门转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七要”精神,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并进一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的监控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要成立业务监督室,负责财务部门、保险关系部门、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审理部门、各办事处和办事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制定对各业务科室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及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审批权限,实行初审、复核和双签制度、授权操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减少人为错误和人情错误,加强内部的稽查。
  (二)财政、地税、银行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的控制机制。
  财政、地税、银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社会保障基金运作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行为。
  (三)严格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欺诈行为。
  一要建立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制度,出台《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将在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纳入资格认证范围。以上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享受待遇人员在认证有效期满仍未继续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二要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制度。根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投诉。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拓宽基金举报的信息渠道,利用公众网络资源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定期公布在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和社区公共场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堵塞冒领、骗领养老金、失业金的漏洞。开通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和经办机构窗口自助查询系统,方便群众随时随地查询参保情况,以此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按时缴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