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省新闻出版局)
- 发文字号:粤新广规范〔2017〕2号
- 公布日期:2017.12.28
- 施行日期:2018.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粤新广规范[2017]2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为规范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权责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局各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相似、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七)处罚必要适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本局各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并说明理由。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本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确定适用条件。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局执法部门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说明理由。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处罚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组织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对集体讨论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本条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1.1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未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2 |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未按规定备案两次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3 | 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2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3次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20天 | ||||
违反本规定4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1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已受过1次警告处罚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6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经过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能够恢复出版活动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7 |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兼并、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以外的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兼并、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8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经警告未改正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6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未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报送备案;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无违法经营额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1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未按规定备案两次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未按规定备案,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3.2 |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一般事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3.3 | 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多次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3.4 | 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按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60天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未按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60天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4 | 出版单位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 |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上5种以下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5种以上,或有2种以上被抽检图书编校质量超万分之5以上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编校、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1.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2.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3.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4.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6.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7.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8.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9.违反规定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10.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11.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12.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 | 有1.2.4.5.6.9.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3.7.8.11.12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2次以上、有所列违法行为2项以上或者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1.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2.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3.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4.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5.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6.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7.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期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8.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9.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10.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11.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12.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有1.2.4.5.6.7.9.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3.8.11.12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2次以上、有所列违法行为2项以上或者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其他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8.2 | 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三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未按规定备案两次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8.3 | 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有第3项违法行为,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有第3项违法行为,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9 | 1.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2.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3.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4.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5.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1.2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未按规定备案两次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1.3 | 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60天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出版单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60天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1.4 |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有该违法行为两次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
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2 | 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 违反1次 | 一般 | 警告 |
违反2次以上的 | 较重 | 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 ||||
13.1 |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1人次的 | 一般 | 警告 |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2-3人次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4人次以上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3.2 | 出版单位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1次的 | 一般 | 警告 |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2-3次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4次以上的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1.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2.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 有1.4.所列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2.3.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有2.3.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 | ||||
15 | 1.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8.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10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 有2.3.4.5.6.7.8.9.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2.3.4.5.6.7.8.9.所列违法行为2项以上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 ||||
有1.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 ||||
16 | 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全或者初次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因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次后,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0天 |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7.1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1次的;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1次的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2次的;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2次的 | 较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3次以上的;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3次以上的 | 严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6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9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18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报请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8 | 有下列侵权行为,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3万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1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有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第1.或第2.项行为300件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有第1.或第2.项行为300件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2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有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第3、4项行为或者第5项行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有第3、4项行为或者第5项行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634号)第十九条。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2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经劝诫,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 | 一般 | 警告 |
经劝诫,仍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 | 严重 | 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23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 | 严重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