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9〕70号
- 公布日期:2009.06.29
- 施行日期:2009.06.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7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精神,我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为扶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精神,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起调整为1%。 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有以下情形的,增加产假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难产(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加产假30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4、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关于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10天看护假的假期津贴。假期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申报。 关于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时限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原则上按《规定》第十七条执行。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在未与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之前,生育医疗费报销申办期限为生育之日起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申办期限为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 关于医疗服务定点管理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按《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及计发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除《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由市社保局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