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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从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从目前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调整为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计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服务,严格按照承办业务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上设置障碍,同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