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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茂名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茂名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茂名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茂林〔2014〕176号)


各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林业局
2014年11月25日

  茂名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增强林业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务公开,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业工作新闻发言人是市局授权的代言人,由相关负责人代表市局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了解全面林业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局新闻发布,起草、审核有关新闻发布材料和新闻发布通稿;起草、准备各种对外答复口径,统一答复新闻媒体的有关咨询;密切关注和分析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提出新闻发布意见,策划、组织新闻发布,积极、主动地引导舆论;负责与新闻媒体的互通情况等联系工作;研究、答复下级林业部门就新闻发布工作向市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形式分为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可现场发布也可稿件发布。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出面发布新闻,并根据需要,简要回答记者提问;也可根据发布内容,召开记者招待会;或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通稿。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主要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林业方面的热点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突发森林资源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五)其它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林业工作情况召开,如遇特大、急需的新闻发布,经局领导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参加新闻发布的记者,一般为茂名市级以上各级新闻单位的记者,并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视情邀请有关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涉及区、县级林业的内容邀请区、县级相关媒体记者参加。
  第九条 参加新闻发布的媒体记者,凭记者证登记后即可采访。同时,对申请参加的境外媒体记者,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主动发布,防止媒体炒作;坚持公开坦诚,自觉接受监督;坚持依法保密,注重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出新闻发布需求,并做好发布材料等准备工作,根据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统筹安排实施。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要准确界定和把握内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重大敏感问题要请示报告。原则上,凡涉及重大工作的,须向局党组请示。同时,所有对外公布的新闻均要求真实、公开,并强调宣传口径的统一。
  第十三条 在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过程中,要加强事前审核、事中摄像、事后归档等制度,规范操作,务求实效。
  第十四条 未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审核,擅自发布或蓄意封锁重要新闻信息,导致工作被动、引发媒体恶意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