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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2016年税费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17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解读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附件1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份)
序号标题文号废止或失效的条款
1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附件2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份)
序号标题文号
1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183号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函〔2005〕177
3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地税发〔2009〕288号

  附件3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2016年税费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17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发现,因为执行时间到期、被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替代等原因,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和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局以《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对外公布《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