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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178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9日

  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至1000元;
  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至2000元;
  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至5000元;
  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至1万元;
  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
  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
  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
  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罂粟不满200株按2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按1000株计)奖励200元,最高奖励1万元。
  (五)举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的,根据加工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万至5万元。举报制造毒品工厂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二)项奖励的同时,根据制毒工厂的规模大小及抓获人员的多寡,额外奖励2万至5万元。
  (六)举报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每成功抓获1人,视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1.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下(不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
  2.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上(含50克)100克以下(不含100克)的,奖励1000元;
  3.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不含1000克)的,奖励5000元;
  4.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公斤(含1公斤)至10公斤(不含10公斤)的,奖励1万元;
  5.其他情形,如在逃人员为省目标案件、部目标案件的首要分子的、在逃人员个人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公斤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可视情奖励1至5万元。
  (七)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八)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差别、对案件查处有不同作用的,在当次举报奖励金额内,视举报人提供线索所起作用酌情分配奖励金。
  (九)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重复奖励。
  (十)机场、铁路、邮政、快递、物流、歌舞娱乐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可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辖区派出所代为举报反映。
  三、举报途径及有关要求
  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电话向湛江市公安局110、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3280039)、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110、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当面举报:群众可到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当面举报。
  信件举报:群众可通过信件向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互联网举报:群众可通过互联网互动方式,如平安港城网局长邮箱(http://www.gdzj110.gov.cn/)、湛江公安腾讯微博(http://e.t.qq.com/zjga110)、湛江公安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jga110)、微信(zjgawx110)等途径进行举报。
  其他途径:群众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各种途径举报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登记,及时转交相应办案单位查处,并报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备案。
  举报人在接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个月内未前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