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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02号)转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请一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省改革创新试验区内列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 年本)》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除外),其环评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对应区分局负责审批,其签章使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业务专用章对应号章。涉及跨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环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总结报送我局。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